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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云客厅数字展厅数字内容制作技术服务合同

福田云客厅数字展厅数字内容制作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数字内容制作技术服务,乙方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福田云客厅数字展厅提供数字内容制作技术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三维模型设计与制作;
  2. 交互式动画与特效开发;
  3. 虚拟场景构建;
  4. 多媒体内容整合;
  5. 其他双方书面确认的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年日起至_日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 支付方式:甲方分两期支付服务费用。第一期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第二期于乙方交付全部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即人民币元。

第四条 验收标准

  1. 乙方交付的数字内容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如有异议应书面提出;
  3.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确认书。

第五条 知识产权

  1.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创作的数字内容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数字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格成果,每逾期一日应按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_年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_年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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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1 05: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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